问题 | 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 |
释义 |
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省钦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汉族,武汉市XX区XX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X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法官XX依法循简易程序审理。在被告王某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相关程序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25日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仲裁协议已在本案中约定,法院不予受理。在收到被告的答复后,法院认为其答复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因此口头裁定暂停审理此案。2008年9月26日,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2008年10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武汉XX与被告王XX于2007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依法恢复诉讼,并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和12月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本案审理已结束 原告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租赁了被告位于武汉市XX区XX街的部分房屋,用于设立“XX销售大厅”,租赁期5年,年租金2.9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装修并出售了房子。2008年1月,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该公司对全国进行了全面调整,并停止了部分XX游戏的销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效率,经营收入不足以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和职工工资。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首先腾出房屋,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与被告协商终止合同和转租,但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终止;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1份副本。 2。照片1团体证明原告已装修被告的房子,固定装修仍在进行中。 3。《基本建设项目最终审计确认表》证明原告已投资装修。此费用不包括设备费用,仅指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厅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1份。 5。1封回信。 6。1关于售楼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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