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无效土地使用协议的终止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1993年12月27日,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约定:“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10.82亩菜地原以乙方以下两个单位的名义申请征用,现由甲、乙双方共同征用,土地使用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协议还约定甲方出资312146.61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1994年1月20日,扬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扬州**外贸公司、扬州**外贸物资公司征用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10.82亩菜地进行培训。并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1995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终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协议》,协议双方1993年12月签订的协议终止,乙方负责返还甲方投入的本金和奖金共计5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1995年12月1日、1996年2月13日、1997年4月25日、7月2日、1997年9月22日、1998年1月21日分别向甲方支付2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45万元。其余5万元,经甲方催促,乙方于1999年5月25日向甲方发出“还款承诺书”,表示力争在1999年底或2000年上半年前付清。此后,乙方一直未偿还。甲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乙方还款。乙方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已向甲方作出还款承诺。事实上,还款承诺无效,甲方的索赔无法得到支持。在办案过程中,双方就合作开发协议于1993年12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协议,原因是双方未取得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10.82亩土地使用权。此后,双方均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视为无效的争议。差异:本协议的终止和乙方向甲方作出的还款承诺是否有效,以及甲方是否有权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权利存在差异。第一种意见是,无论原始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均已于1995年12月1日签署终止协议。本终止协议是双方在终止后真实意图的表达,且乙方已开始履行终止协议项下的大部分义务,因此应视为有效。乙方的还款承诺是根据终止协议做出的,也是有效的,应责令乙方向甲方还款。第二种意见是,双方的初始土地使用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果终止协议和还款承诺基于无效协议,则视为无效。第一份土地使用协议视为无效合同,乙方应返还本金并赔偿甲方利息损失。无法执行终止协议和还款承诺。点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是片面的。处理无效合同的终止协议视为有效,但终止协议中约定的超出双方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应得到的补偿的部分视为无效。应检查还款承诺是否超出范围。超出范围的,视为无效;未超出范围的,视为有效。第一,终止协议有效性的原因。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无效从一开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双方都知道土地使用协议无效时,通过终止协议来终止原协议是符合法律原则的。2.以终止协议的方式处理原无效合同是一种合同纠错行为。也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3.订立终止协议,处理土地使用协议无效后的善后事宜,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因此,终止协议原则上应视为有效。终止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不是主从合同,而是变更合同。第二,无效合同的处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1.合同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有效。2.某些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3.既然合同无效,为什么不收回利息?这是因为损失和利息的数额基本相同。合同条例规定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是返还财产,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因为双方都违反了土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都有过错。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遭受任何损失,且占用甲方资金,则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甲方的利息损失。终止协议约定的“奖金”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于1995年12月1日签订的终止协议中约定的本金和奖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超过甲方根据无效合同应获得的补偿的部分确认为无效。乙方已向甲方返还本金及奖金45万元,扣除甲方投入本金312146.61元后,超额支付137853.39元,超出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甲方的利息损失,不支持甲方索赔。4.对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本息超过规定利息的部分,乙方未提出反诉,不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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