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项出售不违反租约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销售不会破坏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也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否认原始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返还租赁物。 法律咨询: 我已与业主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多达一半。现有房屋的业主想要出售该房屋,并建议与我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违约金。如果我不同意,房东能否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此时租约是否仍然有用?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回答: 法律要求出售时不得违反租约。您也可以要求在合同的租赁期内继续租赁,但需要征得房东的同意。出售不违反租约只是原则上的一条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想在租约期满前出售房屋,他可以要求你继续居住。如果您想提前终止合同,您可以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可选的。既然房主坚持解除,你只能要求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要求向您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起诉要求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为注册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居住时间超过一年)。p>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法需要根据案件细节和证据来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不违反租赁买卖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买卖原则的确立过程开始在不违反租赁的情况下,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房地产的租赁。这可以通过国家立法得到确认。《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赁财产,买方不得解雇经过公证或租赁合同有固定日期的房屋或土地纳税人,除非租赁合同中保留这一权利。”即,对于法国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经公证或有固定日期的,租赁权具有对抗效力,买卖双方不解除租赁,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1款规定,“租赁土地交付给转租承租人后,当出租人将其转让给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在所有期间获得租赁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转让并不违反租约。《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登记后,对后来取得其不动产物权的人也有效”。也就是说,根据日本民法,登记后的租赁是对抗性的。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规定了这一点。《法典》第425条规定,“即使出租人在交付租赁后将其所有权承认给第三方,对于受让人而言,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出售不能违反租赁”指的是房地产租赁。这是因为“为了生活、商业或农业的目的,各国立法采取了巩固承租人地位的政策,以寻求社会生活的稳定和促进。”是否有国家规定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笔者无知,不敢在《合同法》颁布前草率作出判断,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援引这一原则进行辩护的当事人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定的不违反租赁的买卖原则应限于我国房屋等房地产的租赁,因为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那么,对于土地使用权上存在的租赁合同,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即类推适用买卖不违反租赁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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