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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理由解聘员工公司要赔偿
释义
    【案情简介】
    索女士于1987年7月进入某某市某通信公司工作。1995年底,公司与其他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一光缆公司,后索女士和光缆公司曾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2008年6月19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因为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协调配合,基于公司全局考虑,决定于2008年6月30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的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应得的工资为人民币3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过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解聘违法,赔偿索女士792951.36元。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是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若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公司与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索女士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协调配合”,但该理由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政策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听取工会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若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邓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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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