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人不称职,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像成为正式员工后那样复杂。此时,如果用人单位证明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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