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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合同无效
释义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由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基于欺诈者由于对欺诈的错误理解而作出的意图表达。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另一方的故意欺诈行为认识错误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第69条,所谓胁迫是指强迫另一方实施与真实意图相反的行为,造成生命、健康、荣誉和财产损失,公民及其亲友的名誉和财产,或者威胁损害法人的名誉、名誉和财产。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集体或第三方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债务人订立虚假买卖合同,与对方签订虚假抵押合同或虚假赠与合同以避免强制执行;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也是典型的恶意串通。这种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是非法的,对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合同,为了保护国家,保护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的。也就是说,明知或明知他的行为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双方有勾结。共谋是指相互串通和共谋,使当事人能够就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和结果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共同目的。在就实现非法目的的意图表达达成协议后,双方同意相互合作或共同实施合同行为。双方共谋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是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法律将介入
    

通过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
    

第58条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9条处理,双方因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国家或返还集体或个人
    

III.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隐瞒行为,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行为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该行为形式合法,内容非法
    

当事人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不违法。但是,这种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想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种法律形式来掩盖和实现其真正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一隐蔽行为,我们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和真实意图,准确判断当事人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禁止当事人实现的真正目的或手段第二,合同当事人有逃避法律的意图第三,为了逃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可用于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和内容上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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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