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481号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经济补偿标准支付。
II。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如果员工患有重病或不治之症,医疗补贴也应增加。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本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v。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根据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在此情况下,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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