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被处罚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出狱人员的工龄计算和视同支付年限确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I.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出狱人员单位,经劳动人事部部门正式批准全民就业的,大型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他们是临时工,保险期应从他们支付养老保险时开始计算。被免职或者刑满释放的,原单位和个人在免职或者量刑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规划,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返回工作后的支付年数可与解雇或判刑前的实际支付年数相结合。解雇或判刑前未支付的工作年限不视为支付年限 III。如果过失犯罪的判刑情节较轻,或者缓刑,监外执行不离开原岗位,服刑前的服务年限也可以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计算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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