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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确认
释义

1、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或完成之前,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有效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讲,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是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移,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但合同内容不变;后者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部分变更(例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价格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例如,如果销售成为赠与,合同关系将失去其身份,即合同的续签或变更)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关键是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三、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内容必须有变更,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合同内容的变更非实质性内容,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应与原合同关系保持一致
    

四、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上一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是一种意思不实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它是一个相对无效的合同,但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v.基本概念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是否因缺乏某些有效要件而有效,这一合同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一项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合同对双方均有效。合同相对无效,但与绝对无效合同不同。适用范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的理解,导致行为后果违背其真实意思,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导致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等价赔偿原则的民事行为合同是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订立的。在欺诈、胁迫的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声称另一方处于危险之中,并强迫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n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利用人身危险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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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