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和合同解除权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合同解除权结算权和排除权的含义是什么?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即合同解除权,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缺少某些有效要件而单方面解除已成立合同的权利,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合同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本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至本合同成立之日,且不得从一开始生效。 终止本合同的权利是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其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 撤销权在名称和宣布撤销的后果方面类似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行使这两种撤销权将导致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根据1999年12月底生效的《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主张的部分,由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因此,作为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也将与请求不真实地表达撤销意图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效力。然而,这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 1。它们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和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对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财产被不当减少而确立的一项措施。这并不意味着确保双方实现其真实含义。 2。从主体的角度看,合同解除制度可以将合同解除权赋予具有撤销权的人。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被害人。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的解除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设定的,债权人的解除权主要设定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损害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解除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取消了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的角度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就权利期限而言,两项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撤销权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中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规定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本文介绍了撤销权和撤销权的概念,以及撤销权和撤销权的区别。相信大家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认识。撤销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来自主体,撤销权人是受害人或不真实人,而合同解除权人是指同一法律中不同制度下的合同解除权人和合同解除权人,以及合同解除的对象、效力期限和权利。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在线律师br/> 律师推荐:邵阳律师杭州律师广东嘉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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