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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释义

1、 禁止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一)禁止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首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和客观的理由,由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中的明显不公平或一方与另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而表现出来的,禁止反悔权不以这一客观因素作为存在要件
    

此外,具有撤销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向另一方主张合同变更或撤销。必须请求第三方参与,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行使禁止反悔权的消费者有权在没有第三方帮助的情况下直接向经营者主张其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禁止反悔权的期限因消费合同类型和订立方式而异,但从各国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来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二)与“返还权”的差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了“三包”制度:“所售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如果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卖方应赔偿损失:
    

(1)未经事先解释,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服务性能;
    

(2)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规定的标准;
    

(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所示的质量状态。”
    

两者之间的区别:
    

1.权利的性质:退货权是损害救济权,“无损害,无救济”“,这是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禁止反悔权的产生源于消费者的意志,是对冲动消费损失的一种补偿。无论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他们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举证责任:退货权要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禁止反悔权不存在举证问题。产品责任必须涉及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禁止反悔权仅具有相互返还的效力
    

(III)与“独立选择权”的区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购买或不购买两者之间的区别:1。权利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主选择权一般是指对商品、消费方式和经营者的选择。它是合同生效前的选择,不包括合同生效后救济方式的选择。禁止反悔权的内容是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后选择是否退货。2.论权利消灭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主选择权。当合同实现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将被取消。禁止反悔权被取消的唯一原因是法律期限届满或消费者的过错。禁止反悔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反悔权制度不是一种常用的制度,而是作为例外而存在的。在规定时,鉴于其超出了传统合同制度“禁止反悔原则”的底线,大多数国家法律对其使用范围和禁止反悔期限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消费者滥用其消费权,给经营者带来额外负担,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中国目前的适用范围:门到门销售、电视直销、邮购交易、网上交易、团购等;签订合同前付款的消费行为。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规范时,短期内不应结合我国实际扩大禁止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培育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禁止反悔制度作出专门规定。辽宁省1996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率先制定了类似的禁止反悔权规定,规定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返还全部购买的商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经营者应当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该条款在随后的修正案中被删除。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更换或退回非因质量问题而未使用的商品,以及运输、包装、,更换或退货过程中发生的邮寄等相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天内未开设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货退货,使用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凭证销售产品的当地服务网点或直销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直销人员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或者退货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的价格办理换货或者退货。此后,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办法来构建禁反言权制度。不幸的是,没有新的突破。如何完善我国的禁止反悔权
    

增加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个亮点,也是法律制度的进步。中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除下列商品外:(1)消费者订购的;(2) 新鲜易腐;(3) 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视听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 投递的报纸和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其他商品,不得无故申请退货。但是,很难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仅放在一部法律上。行政部门应发布支持新《消费者法》的各种措施,以及这些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的处罚措施。建议如下:
    

(I)加强企业协会的自律
    

禁止反言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仅仅依靠禁止反言权是不够的,但要依靠更加规范的交易行为、严格的监管和经营者的自律
    

(II)建立小型消费者诉讼制度
    

司法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费时费力,成本高。因此,最终赔偿通常与支付的成本不成比例,难以保护司法权利。比如在诉讼部门建立小额消费者诉讼制度,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在涉及禁止反悔权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为了减少消费者举证难的现状,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是lyba.com编辑的关于禁止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关系的介绍。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综上所述,禁止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过去,当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只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终止权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但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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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