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权利提出取消合同 |
释义 |
1、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运用国家强制力,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强制民事债务人履行义务,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民事判决、实现担保权益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支付令等,一旦生效,债务人应当自动履行债务。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是申请人,被指定履行义务的人是被执行人。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订立合同时公平;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指因合同缺乏一定的有效要件,有权以单方意思解除已成立合同的人的权利。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合同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至合同成立之日,且不得从一开始生效。合同解除权是一项不同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a>强制执行示范申请 申请人:张牟牟,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现居咸阳市牟牟牟区牟牟镇牟牟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牟牟,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13日,现居住咸阳市牟牟路牟牟社区1栋1单元213室。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民事判决书(2014)先民中字第00000号的内容。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之间排除妨害纠纷的,廊坊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廊民储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搬出申请人张某拥有的位于XX区XX路某市场西楼3号的房屋,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损失费6000元整。后来,被告因不接受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3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廊坊中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申请人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9月28日,2015年 三、合同解除权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一)有权撤销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3)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如果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他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以上是路霸网小编向您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强制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采取的措施,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权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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