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
释义 |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在实践中,因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的解决 ,如何处理因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分析了以下三种情况: 1。被辞退的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被辞退的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司法实践中,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其理论依据是,由于劳动者只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推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我们能得到支持吗?我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人提出的这一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因如下:第一,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要求经济补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资支付。由于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他们要求赔偿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是根据工人的工作年限计算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您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了解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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