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
释义 |
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于1年的排除期。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被严重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修改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明确区分了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不受时间限制)和合同解除权(1年除外),由于法定变更权也是形成权,适用于不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1)人民法院不得保护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在合同法实施前受到侵犯的事实,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至合同履行之日止超过一年;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合同法》实施前两年。(2)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法》实施后两年以上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III)《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和“五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固定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不适用。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对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其他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分散在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各种具体法律中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一个相对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也有例外。例如,《国际销售合同限制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限制应从索赔时开始计算。上述知识就是对“变更合同的诉讼限制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合同变更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自设立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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