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主体如何变化 |
释义 |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被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标的可以变更: 1。原告、被告的姓名在起诉前发生变更或者分立、合并,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向原告说明应当主动变更并重新提交起诉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原告仅变更名称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为其名称;原告合并、分立的,应当通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分立后的组织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原告应当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原告主体资格终止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继承人不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视为自动回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原告不请求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被告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作为被告的权利义务继承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第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当事人的主体情况从上诉到二审终结发生变化的,二审法院不得将案件发回再审,但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当事人处理。(2)在下列情况下,不存在变更诉讼主体的问题:,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驳回原告诉讼的裁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民事诉讼开始时,当事人的确定是以请愿书为基础的。在起诉期间,法院将对原告的资格进行正式审查。但是,由于这一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与案件没有实质性法律关系的人仍然可以作为原告进入诉讼。审判阶段结束后,如果发现原告在本案中没有合法权益且相关案件不应被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而不是通知真正的权利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原告主体在诉讼前不存在,企业法人已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取消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时,行为人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将被驳回。在案件的起诉阶段,原告的主体是否合格是无法判断的,更不用说被告的主体是否合格了。即使在案件受理后的实质性审判阶段,也可能很难找到。但是,如果被告也是与原告没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则不具备被告资格。此时,不能要求原告更换合格被告,因为他们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类别。在本案中,如果在实质性审判后,认为尽管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无需对原告承担实质性责任,也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能增加其他人作为责任主体,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通过判决予以驳回 此外,如果被告在起诉前取消了登记,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也应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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