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人身危险订立的销售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利用人身危险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解除后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之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利用人的危险签订合同 俗话说,“人生十有八九是不幸福的”。也许有些人已经过去了,但在生活中,任何人都可能遇到危险,如重病、车祸、自然灾害等。虽然世界上有真情,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了火灾。当主人处于危险之中时,许多人为了牟利而明示或秘密签订合同也是很常见的。此类合同可以撤销,但通常许多人不知道如何利用人们的机会签订合同。 利用人们的机会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处境危急或急需 通常所指的危机,除经济困难外,还包括生命、健康和名誉的危机,如突发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用、车祸中突发重伤等 2。犯罪人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因无助(非真实意思表示)被迫与他订立合同 如果张三因重病急需大量医疗费用,他临时决定买房子,但他暂时无法以市场价格出售。得知情况后,李四做出了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房的行为,这使得张三在医疗费用急需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行为人有主观故意 当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签订合同时,他是故意的,并主动寻求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另一方处于危机或紧急状态,即使他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并被另一方接受,也不能被视为利用他人的危险 ,李四得知张三身患重病,急需用钱,于是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强迫张三签字,可以说是故意的。本合同为可撤销的机会合同。然而,如果李四不知道的话,他只是“凶狠地”讨价还价,把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在急需钱的情况下签了合同,他不能被视为一个机会主义合同。因为李四不知道张三有危险,他不能利用别人。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通过签署利用人的机会的合同,犯罪人获得了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重大利益,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因此,法律允许受害人取消利用人的机会的合同 如上例,由于急需医疗费用,张三不得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四,这显然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张三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利用人身危险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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