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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无证房屋拆迁主体
释义

1、 无证房屋拆迁主体的认定是无证房屋权利的本质。如果房屋已取得产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将对该房地产的物权负责,这是物权登记公示的原则。如果房子没有产权证,产权就没有确立,业主就没有产权。物权凭证填妥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功能,但从法理上讲,权利人对无照房屋的期待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证房屋不能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其所有权是建筑商依法承认的。因依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造成物权成立或者消灭的,自该行为发生时生效。例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在房屋竣工之日因建房的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并不等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主要体现在房屋依法应当登记而不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后续处分不具有生物权的效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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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