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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释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差异。缺乏有效合同要素的性质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一般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如无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不同的功效状态。效力未定的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既不无效也不有效。其效力或无效取决于第三方或善意合同的对应方的批准或取消。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经法律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是,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被法律机关确认无效时,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有权要求并影响效力变更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由合法第三人批准、拒绝批准,也可以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类批准或撤销应直接向合同双方作出,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任何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害合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撤销。不同的时间限制。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催认期限内(中国合同法规定的1个月内)作出催认或者拒认的意思表示;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将被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过代理权,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或者代理权终止,未经委托人批准对委托人无效,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个月内予以确认。委托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批准。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则在订立合同时显然是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如果一方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缺乏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效力状态不同,有权主张和影响效力变更的当事人不同,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lyba.com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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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