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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样处理
释义
    一、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样处理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债权担保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先得到偿还。
    
    三、债权担保有什么作用
    1.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2.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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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