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物业公司辩称,Tong女士原本是甘肃省一家电器厂的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条例规定的工人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关系仅为劳动关系。去年3月,汤女士因病离职。除了照顾她的身体,公司还按照900元/月的标准向她支付了四个月的医疗津贴。去年5月11日,该公司向Tong女士发送了一份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3月6日终止。经过听证,法院认为Tong女士已与甘肃的一家电器厂(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她申请了**房地产公司的另一份工作。虽然她申请了就业证,但双方都应该有劳动关系。因此,童女士主张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因此主张各种经济补偿,这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也不受支持。当Tong女士停止工作且**物业公司表示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现在,Tong女士要求支付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加班工资达成了协议,Tong女士的工作条件和过去几年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不能反映Tong女士声称的加班事实,而汤女士提交的证明材料也缺乏证明力,因此法院不支持该主张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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