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出合伙企业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合伙企业退出合伙企业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依照《合伙法》第45条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理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2)个人偿付能力丧失(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不一致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当退伙。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的日期。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发生的日期:,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通过决议罢免一名合伙人: (1)未能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不当行为(4)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原因的发生 应以书面形式将退市决议通知退市合伙人。退市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人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被除名人对退市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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