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征税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辞退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看作是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取平均值。具体平均数为: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作为个人月工资和工资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缴纳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并于次月7日内上缴国库,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5)个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任职或重新就业,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或就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解除劳动合同,免征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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