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一个月未签订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
释义 |
劳动合同一个月未签订的,由单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您需要注意 小王于2012年3月20日加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店主。在工作期间,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0日,由于业绩下滑,a公司应适当降低小王的劳动报酬。与此同时,a公司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200元。小王不同意将原来的月薪从2800元降低到2200元,因此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a公司向小王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在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2月20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并就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和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月份通常被称为“宽限期”。换句话说,雇主可以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个月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支付双倍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于2012年3月20日加入a公司。此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指2012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即A公司应在4月20日前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A公司应从4月20日起支付小王两倍的工资。 II。关于经济补偿 a公司认为小王不愿意签合同,而不是公司不签合同。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小王不必上班,也不需要赔偿,可以随时通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如果雇主因雇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则有一个月的“宽限期”,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一个月以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a公司与小王在一个月后,即2003年2月20日201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小王终止了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a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期的起始时间,小王的工作年限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3月20日起,因此A公司应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小王在A公司的平均月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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