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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三、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二)继承人、受人;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口头遗嘱的程序
    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上述内容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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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