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伙伴关系 |
释义 |
如何确定事实上的合伙 法律承认的是事实上的协议。如果合伙关系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且不违反现行法律,则可以随时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是最容易被承认的合同之一,口头合同也可以被称为合同,因此,确定合伙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关键在于双方承认合伙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公证获取意向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合伙意向书,或者首先通过经办人的物证、账户、签名和证书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符合其他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在这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的批准和登记,应视为国家具体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形成经济组织形式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个人合伙的成立。二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在合伙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条件下,合伙经营,共同工作,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利害关系方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则可以承认双方都有合伙关系。第二种含义对个人合伙的设立有较为宽松的规定,但也对本案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审判实践过程中认定的难度,个人提出,伙伴关系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条件下产生的。如果有书面合伙协议,则按照协议行事。然而,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声称存在合伙关系并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主张合伙的个人提供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词,以确认个人合伙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已成为决定建立个人合伙关系的关键。我们认为,在满足合伙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应理解为:第一,两个证明人不应与合伙企业有利害关系,即:,证明人不得与一方的朋友有亲属关系,也不得参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等。存在证明对另一方不利的情况。第二,非利害关系方应属于参与和见证了合伙企业谈判过程,了解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协议有明确和理解的人,而且,无利害关系的人不仅听说过合伙人或从其他第三方听说过合伙企业。第一点很容易把握,但第二点很难把握,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被忽视 主张建立合伙关系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许多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来证明合伙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参与并见证合伙企业谈判过程,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果您不知道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等具体内容,仅说明一方或其他人听说过该合伙企业,或推测存在合伙企业,你无法达到证明双方都有个人合伙企业的目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你不能相信双方都成立了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确定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个人合伙企业一旦确定成立,即意味着主张成立个人合伙企业的一方已获得合伙人身份,有权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有权结算和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别合伙的认定应当谨慎,不仅要保护主张设立个别合伙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考虑合伙经济的正常发展,无论他们的关系有多密切,只要他们是合作伙伴,就应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保护他们的权益。如果您对确定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有疑问,或者存在无法顺利解决的较大争议,您应该找一位专业律师帮助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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