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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负责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发生争议的,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人人有权宣告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劳动合同双方无权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劳动仲裁,即因劳动合同生效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人人有权宣告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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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