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是什么 |
释义 |
修改后的《合伙法》 新《合伙法》在原《合伙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许多内容。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伙人资格。新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特此澄清,“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在原法律中,由于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新法律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其中包括法人。此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机构和社会组织排除在普通合伙人资格之外。新法律规定了三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原法律规定的合伙形式,每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特例。这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适用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在这种合伙形式中,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对其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否则,所有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两至五十名合伙人建立,其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合伙企业的税费。新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这实际上符合现行的相关税法。根据现行税法,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应当对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合伙协议的效力。新《公司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它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效力,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达成一致。同样,新法也赋予合伙协议更大的效力。例如,法律不再对协议变更、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合伙企业相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合伙人的自行交易等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达成一致 第五,新法律的适用范围。新法律只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伙企业,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建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六,新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了动力。相关研究表明,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已有20年,但目前正处于瓶颈阶段。事实上,组织形式是限制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而在国际上,绝大多数风险投资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的。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将有以下弊端:旧《公司法》要求出资一次到位,股权相同;未确认劳动贡献;公司缴纳所得税后,股东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两税并增加运营成本。风险投资最大的特点是资本与管理技术的结合。有限合伙可以有效地将两者结合起来。投资人只负责出资,仅在其出资范围内负责,不必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和技术方面可以利用他们的智慧来管理和控制风险投资。当然,它也应该承担无限的责任。但总的来说,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降低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使更多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流向创新型企业,加快我国的创新建设,新法律将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力。新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非企业专业服务,可以参照和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以往的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别合伙人的过错会点燃所有其他合伙人,这使得合伙人为了避免过度风险而减少投资,不利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成长。然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有实力的机构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进入中国。目前,实力较弱的地方院校需要扩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新法律只是为地方机构提供了一个机会,借此机会努力提高其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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