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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新法律中有两项最重要的规定: 首先,该法律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规定明确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其次,该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显然是对第2条第1款关于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的规定的限制,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的规定,新法第2条第一款并未限制法人的类型,本款所称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然而,由于其自身功能的限制,它几乎不可能也不允许成为合作伙伴。因此,可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新法律第3条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该条没有明确禁止机构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显然不是立法者打算允许他们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但机构法人根本不适合作为合伙人,因此没有必要加以强调。可以看出,第2条第1款中提到的“法人”必须受到限制,并解释为排除机构法人,即不允许他们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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