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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释义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颁发单位]劳动部[颁发日期]1994-12-3[实施日期]1995-1-1[颁发编号]481[199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为贯彻《劳动法》,使经济补偿的规定易于操作,我司制定了《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贵方执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月3日《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第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照低于标准部分的25%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从企业成本中支出,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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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