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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如何规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劳动部发布的原始<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指示>,也将其解释为工人辞职的权利,并规定,除本条规定的程序外,工人行使辞职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也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也有学者将劳动者享有的这一权利称为“跳槽自由权”
    

I.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而言,劳动者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弱势群体,在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以用人单位的格式合同为准,对劳动者的限制大于权利。因此,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面撤销权,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权利行使的现实性。第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一辈子。改变单位和职业是极为罕见的。原因是企业对人员的约束太多,规定了各种繁琐的人员流动程序。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干扰人员流动,造成当地劳动力市场僵化,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它规定了工人终止单方合同的权利,活跃了人才市场,促进了人才的流动,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工人滥用单方面终止权会带来不良后果
    

不知道在给予工人这一权利的同时,它有意或无意地损害了雇主、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工人行使辞职权可能会损害雇主的利益。不过,《基本法》的原则是,合约一旦成立,双方便会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并及时、适当地履行本协议。未经授权不得更改或终止。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当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的存在才失去其积极意义,可能导致不正当的结果,合同才能终止。这也说明合同的终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不具有终止的效力,而是产生违约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但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劳动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签订原则也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无条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承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仅提前30天通知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况,否则,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只要雇员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并且无过错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雇主就可以终止合同。可以看出,本条赋予工人的终止合同的权利过于宽泛。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表示要去,并且没有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由于一些员工的绩效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弱,他们养成了做事非常随意的习惯。许多工人的就业观念是先找工作,站稳脚跟后立即辞职,以便找一份更好的工作,获得更丰厚的工资或发挥自己的才能。一些工人接受了雇主的投资培训,或与雇主共享住房。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于“跳槽”的目的,他们想终止劳动合同,却不愿退还培训费和住房。因此,他们常常不辞而别,以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们直接将雇主的商业秘密带给新雇主。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在劳动者离开时,将始终面临人员短缺的威胁。它极大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关于完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设想
    

(一)规范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国家机关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事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这与人们的身心是分不开的。例如,如果工人不想在雇主工作,没有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他们留下来。相反,如果工人通过某种方式离开,他们的主观动机就无法发挥作用。对于大多数工人来说,如果他们离开原来的雇主,他们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这不仅对工人本身非常有利,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非常有利。如果我们制定一个更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发展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或本法规定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2) 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补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对工人或雇主具有限制性影响。由于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这种协议也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不仅可以使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物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而且可以补偿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双方公平合理
    

(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履行期限,保证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性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较长的劳动期限,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限。该期限可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对于高技术性工作,可以约定相对较长的工作时间。这样,就对用人单位的人才流动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四)确定实际通知期限,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承包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业主。不管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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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