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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追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司机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辆报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他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最近,法院驳回了他的索赔
    

刘于2006年9月被介绍到济南的一家运输公司当司机。2009年8月26日晚,当刘从北向南沿京福高速公路行驶时,他与一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大卡车相撞,他的车辆被报废。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009年10月30日,运输公司以刘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终止了与刘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9日,刘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30000元赔偿金,理由是该单位非法终止合同。在审理此案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的要求。刘拒绝并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提交的《车辆安全运行控制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标准》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运输过程中损失超过1万元追尾事故被认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运输公司以刘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为由终止与刘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当,我负有主要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运输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因此,法院裁定运输公司不向刘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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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