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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释义

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雇主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有先决条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本规定的情况下,仅”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是专门为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
    

因此,雇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在试用期内终止与“员工不符合雇佣条件”的劳动合同:
    

首先,必须有明确的进入条件。本“雇佣条件”必须由雇主告知雇员,不得用于“黑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理解本规定为由拒绝雇主的终止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就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招聘广告的内容往往被用作就业条件。
    

其次,应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雇主的雇佣条件。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没有专门制定的聘用条件,招聘广告中公布的招聘条件相对简单、笼统,在试用期内与雇员终止合同的过程中,通常很难提交雇员不符合雇用条件的证据。因此,当雇主辞职时,工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企业往往因解雇证据不足而败诉。
    

那么,如何证明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查员工在求职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信息
    

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附加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明确,用人单位有权对求职者被录用后提供的背景进行调查。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将立即证明其不符合雇用条件。这样,企业就有了一个合法的解决办法来解决求职者因就业原因而进行欺诈的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您可以来luba.com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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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