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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释义

该计划公布一周后,刘先生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并要求公司根据需要支付法律经济补偿和额外奖励。该公司表示,当刘先生通过协商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时,超出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报酬。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原因”
    

刘先生认为,他已根据公司规定,通过协商提出同意终止的书面意见,但已晚了几天。公司不同意支付额外报酬,可以讨论,但没有理由不同意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公司建议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设定期限和条件,但刘先生没有遵循公司的设置,表明刘先生没有接受公司通过协商提出的终止请求;刘先生提议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刘先生协商终止合同。但是,由于刘先生的要求,公司不应支付额外的奖励和经济补偿
    

“评估和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与公司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报酬和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除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条款中,解除的法律要件为“协商一致”,由哪一方提出不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全年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29条的规定,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计算方法按本单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支付金额为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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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