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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
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第481号)。该文件第8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文件第11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基数。”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结合本案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王先生1984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计算,计算基数为企业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按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上半月的工资计算。    

此外,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即按应付职工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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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