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
释义 |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也是少数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造成此类纠纷的常见原因有三种,即逾期交货、误交货、货物灭失、短缺、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就上述三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逾期交付 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在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将其交付给收货人。延迟交货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货物未及时运抵目的地而导致的延迟交货;二是货物如期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铁路法第16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输货物,在合同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裹、行李运至目的地的;逾期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和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可以看出,承运人的法定合同义务是按时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站)。其未能按时运输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承运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应向收货人支付该批货物运费的5%-20%的违约金。尽管作为实施细则基础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取代,因为国务院尚未废除实施细则或颁布法规予以取代,法院仍然可以参照和适用《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不冲突的规定,即根据货物迟延到达的时间长短以及对收货人的影响,违约金金额应在运费的5%至20%范围内合理确定 虽然第二类货物在如期运输后延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未能及时通知和错误交付。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第二,由于收货人的原因,如未能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完善等,收货人应承担逾期交货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因此,铁路企业应在货物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法律后果。应当指出,由于承运人的通知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先决条件,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时限内到车站提货。因此,如果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没有及时到车站检查提货,或者货物迟交,收货人迟收,则视为双方均有过错,并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