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悦”保险纠纷案 |
释义 |
摘要:被保险船舶在拖航过程中,被拖驳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船东起诉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的责任。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裁定驳回船东的索赔。【案件】原告:广州市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助打捞局)。被告:中国**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了打捞局的保险,并向打捞局签发了“德越”保险单。保单规定,该船的名称为“德越”,总吨位为3356吨,保险价值为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为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保险期为12个月,从1994年1月1日0000点至1994年12月31日2400:00,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5000美元。双方未就“德悦”轮保险达成特别协议。1993年12月31日和1994年1月13日,打捞局要求保险公司删除保险条件中海运条款的第(1)项和第(2)项,但保险公司没有回复,并出具了相应的背书。救助局应当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保险费,不增加保险费。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中的“一切险”一栏规定:“本保险承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对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接触任何固定、浮动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负责。”此外,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海事条款规定:“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要求的附加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不承担责任:(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航或救助服务;。。。“De Yue”1994年6月6日,当她被命令护送上川岛附近时,她接到了救助和救助局的通知,转向“<香港>”拖曳“滨海308”半潜驳。6月7日0202时,“德月”锚泊在塔希角附近的“滨海308”。根据驳船通知,由于大风和海浪,船抛锚了一点,并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局同意,“德悦”拖拽“滨海308”驳船0445时启航。5时30分,“滨海308”驳船严重偏斜,“德越”驳船无法与“滨海308”驳船接触。6时23分,“德越”号在北纬22°28.41′和东经113°51.75′处,“滨海308”号驳船的船头触碰了停泊在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船的右船头,导致“澜沧江”受损。因此,该船的船东向打捞局提出了书面索赔。1995年5月23日,打捞局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打捞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德悦”号拖航“滨海308”驳船时“澜沧江”船相撞的保险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船舶所有人索赔金额为1605696.2元。保险公司回复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签署的保单适用于船舶保险条款。根据本条第1(2)款的规定,根据本综合险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保险人的碰撞责任范围为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接触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所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保险标的是“德悦”,即船舶没有碰撞或接触任何船舶或物体,即被保险船舶没有碰撞。碰撞的事实是,它发生在被拖的“滨海308”驳船和“澜沧江”之间,显然不在保险人对船舶之间的责任范围内。保险责任为列示责任,即保险人在列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的保险单没有规定被保险船舶拖拽或救助的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时,被保险船舶应承担责任,保险人也应承担被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船东相互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是互补的。本案中的碰撞发生在“滨海308”驳船和“澜沧江”船之间。理论上,这一责任应属于船东相互保险责任的范围。综上所述,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船舶保险责任范围,请求驳回救助局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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