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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是指船舶留置权的内涵和外延。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造船厂或修理厂保留其占有的船舶的权利,为确保船舶建造费用或船舶修理费用的偿还,本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结果,源自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第6条)。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修造船舶会增加船舶的价值,价差大致相当于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这一解释的逻辑基础是船舶留置权的赔偿顺序应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但这一前提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充分的依据。因此,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某些条款的国际公约》改变了这一部分,并将其留给登记国的法律来确定。援引《第67号公约》的后果是,《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已成为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其内涵的模糊性难以避免
    

要概括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也是《担保法》规定的债务担保制度。这些规定限制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留置权的行使和赔偿等实际问题也缺乏相关规定。鉴于其无法适应实际的发展,拟议的物权法草案打算对这一部分进行完善。本文还将在此基础上讨论船舶留置权
    

物权法草案第391条将留置权定义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留债务人动产的权利,并按照本法规定将该动产转换为货币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它还对留置权的各个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完全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其债权的发生有关。(3)动产归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动产的除外(5)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也适用于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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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