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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要件
释义

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有效要件。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要件船舶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为要件,法律还对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增加了登记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未经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方”和《民法典》第225条“未经登记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的规定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在船舶交付给受让人时生效。关于未登记船舶所有权变更的外部影响
    

然而,船舶不同于普通动产。根据《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民法典》第225条“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不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船舶所有权转让生效,但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应当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和抵押权以及其他动产权利或担保权益的第三人。与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类似,船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得向善意第三人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海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均列在“第三方”的措词上存在差异。由于《海商法》颁布实施后的民法典对“第三人”进行了界定,即必须是“善意第三人”,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将“恶意第三方”排除在立法之外,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在司法层面,它赋予法官审查第三方性质的权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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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