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外债如何分类和管理 |
释义 |
外债分类管理办法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借用。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方案。根据该计划,财政部组织外部谈判、协商、签署贷款协议,并通过相关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内债务人贷款或再贷款。其中,规划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关键国家的外国政府必须经国务院批准。(2)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举债国家计划。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如果设置了滚动发行,(三)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借款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4)内资企业和其他机构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借用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5)国家控制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总额;(6)中长期外债累计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应当控制在项目总投资与审批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白借外债。超过差额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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