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抢夺时打伤他人是否为抢劫罪
释义
    抢夺时打伤他人是否为抢劫罪
    

    2007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同伙龙某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酒店门前的两轮摩托车(价值2288元)盗走。次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搭乘龙某驾驶的盗窃得来的重庆嘉隆两轮摩托车窜到机场路27路公交车鲁山水泥厂站台边,由何某下车抢夺在站台上候车的被害人洪某的提包。由于洪某拉住提包不放,并向同伴李某呼救,被告人何某将洪*范拉倒在地。
    李某听到呼喊,即上前扯住何某,被何某用拳头打了两下脸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后何某甩开李某带上从洪某处抢得的一台三星牌手机(价值1104元),乘坐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抢夺时打伤他人是否为抢劫罪
    案件在审理时,控辩双方就何某的强行抢包行为是抢夺还是抢劫发生了争议。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夺他人财物,并在抢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何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抢夺的一些有用的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30 2: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