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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婚姻法如何认定过错方?
释义

1、 新《婚姻法》中过错方的认定
    

离婚过错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夫妻一方的单方面过错而导致的婚姻破裂和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I)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IV)“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2.离婚过错方的重婚
    

与他人结婚或离婚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3.离婚过错方配偶与他人同居
    

配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
    

4.离婚过错方的家庭暴力
    

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某些有害后果。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离婚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求助、求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保护婚后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大门。它们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公平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原则。对弱势方的帮助、对多付义务的“补偿”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经济生活功能,保障了自由离婚,惩罚了过错方,这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尚不完善,社会资源的组合没有得到优化,在国情下有一定的进步。但是,这三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帮助离婚过错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生活有困难,离婚经济帮助是指一方的生活依赖于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共有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客观上难以把握。“基本生活水平”的界限过于模糊,没有考虑婚前婚后生活比较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在最初的经济帮助完成后,不能再向另一方寻求帮助。因此,受助人很难得到真正的帮助。虽然《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适用于男性和女性,但实际上,它倾向于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经济能力仍存在较大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援助原则是离婚制度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精神。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中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相比显著下降
    

为了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和改进:
    

1.放宽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条件过于苛刻,受援对象范围小,住房救助难以实施。因此,有必要放宽经济援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降低了一方的生活水平,他就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法律也不需要以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形式限制经济援助的形式
    

2.重新定义生活困难
    

离婚后,夫妻一方依靠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即使离婚后一方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生活水平也明显低于婚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的夫妻殴打、捆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式,会给家庭成员带来一些身心后果,这是家庭暴力,是一种错误行为,并且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割多少财产
    

离婚过错方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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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