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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释义

(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第三条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省人民政府贸易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协调
    

第四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地方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中华民国,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制造的所有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捕鱼获得的产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其他工具从海上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以及从中加工的产品
    

6.在海上回收的废物和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加工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弃物
    

7.完全由上述产品和其他非进口原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成的产品
    

(2)使用部分或全部进口原材料和零件,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和最终制造和加工过程,导致其外观、性质、形式或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目录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以生产加工工序为主、编制为辅的原则,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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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