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退税 |
释义 |
1、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批准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征收、退税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对现有的产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并在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草等11类列入消费税的消费品,葡萄酒和化妆品 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因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只能对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退(免)税。无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予退还,以充分体现“不收不退”的原则。(2)货物必须申报出口。所谓出口就是出口网关,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是区分货物是否申报离境和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但未申报出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均不视为出口退税货物,无论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其财务 对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收取外汇的货物,如酒店、餐厅和其他收取外汇的货物,不能给予退税(免税),因为它们不符合离境和出口条件。(3)必须是经过金融出口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售出后才能退(免)税。换言之,出口退(免)税规定仅适用于贸易出口货物,而非贸易出口货物,如捐赠礼品、国内个人购买并携带出境的货物(除非另有规定)、样品、展品、邮品等。,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款(豁免),因为它们通常不在财务上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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