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侵权的认定方法和处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当您使用优美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您可能不会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如何处理侵犯版权案件?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注意什么,版权侵权的认定可分为以下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版权的产生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版权。因此,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也涉及权利的效力。具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只要不满足任何条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版权法的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涉嫌侵权作品的分析和被告的使用 对涉嫌侵权作品的分析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标准:一个是“接触”,即,联系以前工作的机会;第二个是“实质相似性”,即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在确定原告和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受版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实质上相似,人民法院还成功地审理了案件,以确定原告和被告的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例如,在《末代皇帝后半世》一书的侵权纠纷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了被告作品的原创性,即否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实质上的相似性,以确定被告没有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作品的使用,那么有必要对被告的使用进行分析。相关知识产权法对“使用方式”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专利法中指“实施”,即根据说明书向该行业申请专利,以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权法中,它指的是“复制”,即当一件物品(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通过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副本,应特别注意区分构成不同类型侵权的“实施”和“复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复制”是最常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建造和生产工业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所以在中国,,以三维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版权侵权应采用过错原则 (I)过错原则的定义 过错原则包括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履行了其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存在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是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被害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确保其主张得到支持。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即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他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板、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无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然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而在过错责任推定的情况下,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害人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不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免除犯罪人的责任,他应当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 (II)在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 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它应当适用上述过错归责原则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这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广大公众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高度重视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为了达到立法目的,在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著作权的合法垄断与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了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平衡权益的使命。过错责任原则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侵权过错的认定,充分平衡侵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协议第45条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法律救济,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债权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金,以补偿因侵犯知识产权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归责原则被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尽管一些学者指出,《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有权命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费用,这可能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合法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命令他返还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但这一主张并非片面。首先,从字面表达的角度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其次,作为一项可选条款,它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因此不能作为确立侵权责任的基础。) 就中国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基本国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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