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 商务部调查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为倾销产品,中国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从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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