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 |
释义 |
在海事司法中,将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的法律问题,作为上述问题的缩影,具有典型意义。本文旨在探讨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吸引jade的注意。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的起源、条件和方式,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仅涵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实践中,很少在提单中列出仲裁条款。由于提单通常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因此仲裁条款通常列在租船合同中。为了使租赁对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从而不对承租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承运人往往在提单上订立合并条款,试图合并租赁的内容,包括仲裁条款,放在提单上。这样,承运人可以根据租赁产生的权利(或根据提单)行使或抗辩提单持有人(提单受让人),由于租赁已纳入提单) 1.2根据现有判例和司法实践,如果租赁仲裁条款希望纳入提单,它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租赁提单必须有明确的合并条款,在合并租赁条款中包括租赁仲裁条款,该条款不得与其他租赁条款相冲突;或b)租船合同提单中有广泛的合并条款,而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明确规定,对于租船合同和提单项下的提单争议,应按照仲裁条款解决。3仲裁条款纳入提单的方式是国际惯例纳入提单就是将租赁的仲裁条款纳入特别列出的措辞中。提单转让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是提单的当事人。提单持有人与仲裁条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明确说明,以便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纳入提单。“全部”、“全部”和“全部”等笼统而模糊的措辞不足以满足明确的要求。在将仲裁条款成功纳入仲裁条款之前,必须明确列出仲裁条款。英国法理学持有这种观点。例如,在著名的“Rena”案中,租赁提单的仲裁条款表述如下:所有条款、索赔、条件和例外情况,包括仲裁条款、租船合同的过失索赔(伦敦,1777年4月13日)均由注册公司提交。法官认为,合并条款非常明确,仲裁条款可以成功地纳入提单。事实证明,近几十年来,本案仲裁条款的表述和判决,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对海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海事司法界认为,只有租赁合同仲裁条款中与提单双方运输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通过一般用语纳入提单。由于其独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与货物的装载、运输、照管、卸载和交付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要纳入提单,必须用特别列出的词语表示。然而,即使当事人有明确的意图将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在实际操作中仍会有各种因素影响租赁仲裁条款纳入提单。例如,存在多个日期不同的租约、多个性质不同的租约、多个签署主体不同的租约、多个提单方向不明的租约等。很难确定提单拟纳入试验的租约。中国海洋法,;虽然没有关于如何确定租赁仲裁条款的纳入的规定,但根据第95条确立的租赁条款可以纳入的原则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① 提单的合并条款仅规定了所有租赁条款的合并,如果仲裁条款中未明确列出,则仲裁条款不纳入提单。这是因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不同于租赁的一般条款。② 提单正面应注明纳入提单的租赁日期。如果只有一份提货单,则日期与否无关紧要。只要有特别列出的词语,仲裁条款就成功纳入;③ 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租赁,且所有租赁的仲裁条款相同。无论提单是否注明日期,只要有特别列出的词语,提单都可以成功合并。由于仲裁条款的内容相同,是否注明租赁日期以及结果是否相同并不重要。④ 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租赁,且租赁的仲裁条款不同,但提单正面未注明租赁日期,即使在同一日期存在不同的租赁,如何确定纳入提单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查的视野扩大到租赁的主体、地点和性质,这将有助于客观地确定哪项租赁被纳入提单;⑤ 在第四种情况下,如果租约中既有定期租船合同又有航空租船合同(包括航次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提单没有注明日期,该如何处理?由于定期租船与航空租船的性质不同,定期租船属于船舶租船合同,航空租船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纠纷多为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明确规定纳入航次租船合同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将定期租船纳入提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因此应优先排除将其纳入定期租船的考虑。同样,不需要考虑轻型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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