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受贿合同仲裁(一) |
释义 |
摘要:贿赂等腐败行为长期存在于国际商业交易实践中。一些商业合同的实际目的是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往往包含仲裁条款,这给仲裁界和司法界带来了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讨论了涉及贿赂的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庭对涉及贿赂的合同纠纷的审判以及基于贿赂合同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笔者认为,涉及贿赂的合同纠纷是可以仲裁的;根据适用法律,如果仲裁庭发现存在贿赂事实,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涉及贿赂的仲裁裁决是真实的,法院应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关键词:贿赂;仲裁;合同仲裁作为诉讼外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方面,各国普遍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一些传统的不可仲裁纠纷正逐步向可仲裁性发展;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执行方面,仲裁庭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承认与执行国对裁决的审查逐渐从实体转向程序,公共政策的适用也相当严格。然而,在一些特殊事项的仲裁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例如,长期以来,国际商业交易中存在腐败现象。一些利益相关者试图通过贿赂或其他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个案例:a国的a公司和B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合同内容是B作为a的代理人向B国政府部门销售a的产品并从B国政府部门提取佣金,但实质上,a要求B利用其与本国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贿赂他们,从而达到正常业务渠道难以达到的目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否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谁来决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庭是否应主动调查贿赂?是否有义务向主管当局报告?贿赂证明应适用哪些证据规则?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仲裁庭作出裁决,该裁决能否在另一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法院应以什么标准审查裁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澄清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位,而且有助于打击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腐败。本文将结合相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从争议的可仲裁性、争议的审理,包括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这一“灰色地带”进行初步探讨,证据的获取、仲裁庭的报告义务以及涉及贿赂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吸引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1、 贿赂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决定哪些争端可以提交民事仲裁庭,哪些争端属于代表公共权力的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是否可以仲裁,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由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的法律制度[1]来解决,可由双方自行处理或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主要是商业争议)可提交仲裁;但是,涉及个人关系和身份的纠纷(如自然人身份和能力、离婚、收养等)以及涉及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商业纠纷(如反垄断、证券、专利、破产等)不应提交仲裁。然而,最近的实践表明,过去通常被视为不可仲裁的商业纠纷,如反垄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券纠纷、破产纠纷、消费者纠纷等,正逐渐向可仲裁方向发展[2],涉及贿赂的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人们普遍认为,贿赂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甚至刑法的行为,应该受到广泛谴责和禁止。然而,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践与其谴责贿赂和腐败的公开声明不一致。他们甚至准备对通过支付佣金或其他物质诱因获得出口订单的国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3]这种以行贿为目的的合同当然是不可执行的,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此类合同通常包含与普通商业合同类似的仲裁条款,涉及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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