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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仲裁法》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一致,表明中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 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和体现,不仅是国际私法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处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适用这一原则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因此,它被大多数国家采纳,并被公认为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对外经济合同法也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适用的首要原则,因此我国对外仲裁直接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外国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然而,中国国内的仲裁情况却不同。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受到国家行政和司法的过多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在仲裁制度中体现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实施,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包括仲裁制度在内的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我国仲裁法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相应的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首先,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并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如果他们同意将未来的争议提交仲裁,他们应该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就仲裁达成协议,且双方同意在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涉外仲裁的首要问题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原籍国、被申请人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国内仲裁的各方应商定在该国的具体地点。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双方应在确定仲裁地点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在仲裁协议中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全称。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商定。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业关系中发生的事项。根据《仲裁法》,仲裁事项可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事件外,因履行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纠纷。具体仲裁事项,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双方不仅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仲裁庭应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分别推选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推选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五,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应由双方商定。《仲裁法》原则上规定,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会,但不得公开。但是,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公开仲裁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和解和调解。由于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只要当事人愿意,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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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