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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司法协助
释义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在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1.外交渠道。一国法院应将载有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提交本国外交部,外交部应将其移交给被请求国外交代表,然后外交代表应将其移交给该国的主管法院。此服务程序复杂且耗时,因此在重大情况下或无法采用其他渠道时,通常会采用此服务程序。在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它们是缔约国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它被广泛使用,几乎是唯一可靠的途径。委托书由一国法院移交给其在被请求国的领事,然后由领事移交给该国的主管法院。这种做法通常以存在领事条约为前提。经被请求国法律许可,领事可直接向东道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件或调查取证,但应遵守东道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应将诉讼文件直接邮寄给居住在外国的收件人,或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以这种方式送达的条件是,送达国没有异议。委托书由一个国家的法院直接发送给外国的主管法院。这是最简单的办法,但必须以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条约为基础。5.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提供服务。委托书应当移交被请求国确定的中央机关,由中央机关专门负责处理。这种方法相对简单,但必须以国际条约为基础。1965年的《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及外国司法文书的海牙公约》首创了这一方法,许多双边条约都采用了这一方法,必须按照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进行。但是,无论非诉讼是代表被请求国送达诉讼文件还是调查和收集证据,被请求国都只能适用本国法律,并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如果被请求国法院发现外国法院的委托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或认为代表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或调查取证违反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可拒绝提供此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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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