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康复服务资格审批说明 |
释义 |
工伤康复服务资格审批说明(一)验收项目:工伤康复服务资格(二)验收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发[2003]8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渝劳社发[2004]23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服务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2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康复工作》(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 (三)受理条件:申请工伤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有能力与工伤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联网 (6)有独立核算工伤医疗或康复费用的操作计划 (7)严格执行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提交材料:符合条件和愿意开展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在申请时必须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康复服务,填写《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验合格证,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3)大型医疗设备的辅助检查和配置(4)工伤康复服务专业特色医疗介绍(5)提供工伤康复服务工作计划(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程序:申请工伤康复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当场核对康复设施、技术和条件),并根据工伤保险的发放情况,征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合格机构名单 (六)收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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